通用规范5.2.3条,甲乙类厂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三级,建规的表3.3.1和3.3.2又被废止了,请问现在的意思是甲乙厂、甲乙仓可以设置三级耐火等级了吗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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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天坤 25-06-30
规范里有个前置条件:除本规范第5.2.1条和第5.2.2条规定的建筑外(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、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;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、乙类厂房,多层甲、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),就是说除了这些情况外的其他甲、乙类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
原来建规GB50016第3.2.2条中也有提到: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、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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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丫头消防课堂 25-06-30
5.2.2 除本规范第5.2.1条规定的建筑外,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:
1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、乙类厂房,多层甲、乙类厂房;
2 高架仓库;
3 Ⅱ、Ⅲ类飞机库;
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、仪表、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;
5 高层厂房、高层仓库。
5.2.3 除本规范第5.2.1条和第5.2.2条规定的建筑外,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:
1 甲、乙类厂房; (面积小于等于300㎡)
2 单、多层丙类厂房;
3 多层丁类厂房;
4 单、多层丙类仓库;
5 多层丁类仓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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